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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意见
来源:安徽省文物局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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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省直管县文物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明确主体责任,规范施工行为,提升工程质量,确保文物安全,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工程审批及备案管理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要按照重要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的原则编制立项报告和工程方案,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程序报批。

 文物保护工程开工实行备案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项目须报省级文物部门备案,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项目须报市级文物管理部门备案。工程开工前,业主单位应填报《安徽省文物保护工程开工备案表》,并与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一并提交,经相应的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

 二、进一步明确工程相关单位职责

 ()业主单位

 1.业主单位全面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是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业主单位应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按规定办理开工审批等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2.业主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组织协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规定进行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程洽商、重大设计变更,召开工程例会、工地协调会等,督促参建各方严格履行职责,做好日常管理。

 3.业主单位应及时组织参建各方对工程各重要节点进行阶段性验收,客观评价工程质量。工程项目完工后业主单位须及时组织自检,并向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报请初验。

 4.业主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器材设备等。

 5.业主单位若因管理不力、履职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省级文物管理部门将对该业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暂停该地区其他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申报审批工作。

 ()设计单位

 1.设计单位应做好工程实施中的技术跟踪服务。开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要及时解答业主、施工、监理单位提出的相关技术问题,出具技术洽商文件,并参与工程图纸会审、阶段性验收、质量事故分析、完工验收等工作。

 2.设计单位在开工前应参与工程二次勘察,对前期勘察未涉及到的隐蔽项目及工程实施中需变更或补充的设计内容进行补充勘察,完善设计文件。

 3.设计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在工程实施的各重要节点、关键部位和环节施工时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施工达到设计要求。

 4.设计单位若出现技术交底不及时,现场指导不力,技术跟踪服务不到位,给工程进度和质量造成影响,经业主单位责令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由业主单位书面上报省级文物管理部门,将根据其对工程造成的影响及危害程度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建议资质评定单位对其进行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的处罚;对项目负责人将给予暂停负责人资格直至取消其项目负责人资格的处罚。

 ()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对文物保护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及技术洽商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实施,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文物保护工程质量。

 2.工程开工前,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对现场进行二次勘察,及时会同业主、设计等单位处理解决发现的技术问题,组织制定具体施工方案。

 3.工程实施期间,项目经理及各工种技术负责人应确保在岗在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方案;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与设计方案不符或新的隐患问题等情况应立即停工,及时与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会商论证,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方案变更,并依照相关程序报批;工地管理应严格有序,施工现场整洁、规范,做到文明施工。

 4.施工单位在文物维修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做好附属文物的保护,对更换的旧构件不得损毁丢弃,应准确记录、详细编号、妥善保管,工程竣工后交付业主单位。

 5.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预案和各项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工地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

 6.施工单位因管理不善,责任心不强,文物保护意识薄弱等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和发生安全问题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级文物管理部门将根据情节给予施工单位警告、责令整改、建议资质评定单位进行暂停资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的处罚。

 ()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监理规范、设计方案等代表业主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大纲及监理计划配备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并配备必要的检测工具。

 3.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应参与工程图纸会审及各环节的技术交底,履行材料进场、检验批次、隐蔽工程等全过程的质量旁站监督和签认职责,全面及时记录监理日志,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及时提出工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工程进度等问题,按程序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落实整改。监理单位应参加工程阶段性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工程监理报告。

 4.监理单位因监管不力,责任心不强,文物保护意识薄弱等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的,省级文物管理部门将依照相关法规对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三、进一步强化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管

 县级文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等全过程的监管。严格阶段性验收的监督检查,强化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随工程进度及时报请有关单位赴现场检查指导及验收,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市级文物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批环节,认真做好工程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核,组织开展工程实施阶段的监督检查,加大工程实施前、实施中各环节、各阶段的监管力度,切实把好工程实施的程序关、质量关、验收关,确保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化管理,同时应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按月向省级文物管理部门报送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进展情况。

 省级文物管理部门根据工程进度,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工地抽查。对未经批准或未经备案擅自开工的,以及出借、挂靠资质”“转包分包等问题,将根据情节严肃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等相应的处罚。

 四、进一步规范工程资料收集管理

 工程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各工程项目应配备固定专职资料员,全程对工程资料进行收集。资料收集应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及《文物保护工程资料检查表》的规定,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真实全面记录工程实施前、实施中及竣工后的全部信息,并建立工程电子档案资料。一千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竣工验收后三年内,业主单位要组织编制项目竣工技术报告。

 五、进一步加强工程验收管理

 工程完工后,业主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业主单位应及时将工程资料整理归档报本级文物管理部门组织初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项目,初验合格后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应按程序报请省级文物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省级文物管理部门将会同纪检、财务、审计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业主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全套工程竣工资料及工程决算报告一并报送省级文物管理部门备案存档。验收不合格的,由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督促业主单位、项目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整改、完善,另行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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