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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来源:滁州市文物所作者:滁州市文物所
发布时间:2016-03-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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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博物馆陈列布展工程正在有序推进中,由于馆藏文物不够丰富,特别是反映我市社会发展的文物更少,陈列展览缺乏相关文物的支撑,因此必须面向社会征集文物。为高效、规范、有序完成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令第19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围绕滁州市博物馆陈列布展工作需要,认真开展文物藏品征集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真品率百分之百的原则;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高标准、高要求地做好文物征集工作。

二、成立文物藏品征集组

为便于文物征集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滁州市博物馆建设领导小组下设成立滁州市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组。由市文广新局牵头,财政局、公管局、审计局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三、征集范围

这次文物藏品征集的范围主要指滁州市有史以来发现的具有较高历史价值和文化艺术价值的各类文物,包括历史文物、民俗文物和革命文物。在类别上包括石器、骨器、陶器、玉器、青铜器、木漆器、瓷器、石刻、书法绘画、工艺美术、图书资料、影像、照片、生 产工具、生活用具、标本、古生物化石等。与本市天宫画、凤画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艺术品、服装、道具、戏联、脸谱、工具、文字、图片、影音等。

四、征集方法

   (一)无偿征调。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有关部门的文物属于国有资产采用无偿征调的方法。各地各单位应加强政策法规教育、大局意识,做好征集动员工作。

各单位在上交文物时,要分别填写滁州市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记录表(一件一表)和汇总表;滁州市博物馆收到文物藏品后,进行交接验收,并出具接收文物藏品清单;文物藏品陈列展出,标明征缴单位名称。

(二)捐赠。捐赠文物藏品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滁州市博物馆接受捐赠后,要向捐赠人出具收据,收据中标明捐赠物品名称、年代、质地等。根据捐赠物品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奖励。捐赠数量大、价值高的,可举行捐赠仪式。展出的文物藏品标明捐赠人姓名。捐赠的奖励金额依据赠物的价值适度确定。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滁州市博物馆建设,对无偿捐献文物藏品的单位或个人,市博物馆将勒石立碑,使捐献人的姓名和义举永垂后世。

(三)交换。通过协商办法,与其他博物馆或收藏者交换有关滁州市方面的文物藏品,互通有无,以调剂藏品品种结构。交换文物藏品需办理报批手续,造册登记。通过文物管理部门的渠道,采取交流、协调的办法,获得一些必须的历史文物原件或是复制件。

(四)暂存。民间收藏者不愿出售和捐赠的文物、标本,博物馆展出又十分需要,可通过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采用借展和适当支付一定费用的方法。借展文物属暂存形式,所有权不变。确有重大历史、艺术价值的文物,可为持有者设立展示专柜。

(五)购买。实行分级负责,集中管理,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按要求填报文物采购申报单,经批准后方能购买。对于购买价值5万内文物藏品由文物征集组委托文广新局牵头直接按程序进行采购;价值5—10万元的文物藏品征集需通过征集组全体成员会议批准;10万元以上文物由滁州市博物馆陈列布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后实施。

五、征集程序和规范

(一)清点造册,统计基本资料。文物捐赠单位或个人填写《滁州市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登记表》,注明文物的详细情况,并统一汇总成册。

(二)组织专家鉴定、评估。

1、根据本馆文物藏品征集范围和陈列需要,由文物征集组或市博物馆申请省文物鉴定站对拟征集文物藏品进行筛选和真伪鉴定;

2、对需要估价的文物藏品,根据公平、公开、合理和合法的原则,按照文物价值和博物馆藏品等级条件,在省文物鉴定专家库按程序抽取相应专家,对拟征集文物藏品进行价;

3、鉴定、评估、购买文物藏品,亦可委托安徽省文化厅所属安徽省文物商店按规范程序办理。

4、对单位、个人移交或捐赠的文物藏品,由滁州市博物馆颁发《捐赠证书》或《收藏证书》;对经鉴定达不到收藏标准的文物藏品,由滁州市博物馆说明原因并退还收藏单位或个人。

(三)建立、完善档案。

包括照片、征集时间、方式、文物出土地等有关文物的详细信息。

(四)统一移交、入库。

经鉴定后,按照国家文物局《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滁州市博物馆造册收藏或暂存。

六、附则

本办法由滁州市博物馆陈列布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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